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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城管何需殃及社会团体

     2009-09-09 作者:周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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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城管何需殃及社会团体

    城管近年来的社会形象固然不好,《南方周末》对其抨击无可厚非。然而采用“未经注册的非法组织”、“民营机构是运营主体”等早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论题作为抨击点,就实在不那么令人信服了。难道说到现在媒体还要用这些观点来为阻碍广大社会团体发展壮大的理论铺路吗?

    9月3日第1333期《南方周末》“周末茶座”栏目刊登令狐补充《城管联席会议也该依法查处》一文,对“全国城管局长(执法)联席会议”没有注册、以民营机构为主体运营等方面加以抨击,并得出了该组织应依法查处的最终结论。乍看之下,文章大义凛然,对全社会深恶痛绝的“城管口”内部发生的事件加以批判,顺应了民意,大有畅快之感,然而,通读全文之后,笔者却对文章“恨屋及乌”式的抨击角度和方式大跌眼镜。

    诚然,笔者对近年来城管的形象也没有丝毫的认同感,作为城市里生活的人,亲眼目睹城管队员的粗暴执法是家常便饭,对“城管是社会不稳定的源泉之一”的说法也没有什么异议,在这一点上,笔者与原文的作者令狐补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并无二致。不过,由此笼统地认为有关城管的一切都是邪恶的,都是要抨击的,那就大错特错了,至少,此次事件的外在形式——联席会议,就绝不应该被拿来说事!

    首先说该城管联席会议没有注册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先问下令狐补充先生:你是否想过组织者何以不将联席会议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如果能够变成合法机构,他为什么还要那么不方便地顶着一个非法机构的帽子?因为1980年代末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任何一家有成立意愿的准社会团体都要首先确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拿到业务主管单位准予成立的批件后,民政部门才会将其登记注册为合法社会团体,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由于条例中规定只有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一般也具有较强的公权力属性)才有资格做业务主管单位,而且业务主管单位还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社会团体的行为负责任,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因为不愿意冒政治风险,从而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极少同意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社会团体的合法化之路。众多的社会团体以非注册的形式存在,实在不是自身的错,而是“恶法”使然。进一步讲,即使某家社会团体未经注册,身为媒体人,是否就可以扣“非法”的帽子?在德国,法律允许社会团体以非注册的身份存在,法律也同样保护这一类型的社会团体,它们与注册的社会团体相比,区别仅在于有无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会员是否为有限责任,同样,日本也允许未注册的社会团体合法存在,并称之为“任意团体”,据上世纪末的资料,日本“任意团体”的数量已经达到9万家之多。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注册与否并不是判断一个社会团体合法与否的标志,而是看它所做的事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这一点虽然我国目前还做不到,但身为媒体人应该呼吁向未来的大趋势看齐,而不是反之。我国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却对人民的这一权力加以限制,是典型的违宪条款,应当废除,对于这一点,从政府到学界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几年来多省市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问题上实现了实质性突破,最近的深圳社团体制改革矛头直指双重管理体制,这些都是全社会上下改革决心的明证。而令狐补充先生却引用上述条款来证明其组织的非法性,称其为“近年罕见的非法组织”,不是太落后于时代了吗?这些普遍存在的虽然未经注册但功能发挥很充分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嫩芽,你令狐先生却拿它们开刀,到底“意欲何为”?

    再来说民营机构作为运营主体的问题。我想再问令狐补充先生:你得知背后运营商是一家私营机构时,为何要惊呼“竟然”二字?为何要反问“谁授权与你”?难道说由民营机构组织公权力部门开展活动就那么令你吃惊吗?到底国家哪一部法律禁止私营部门组织公权力部门开展活动?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就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的技术联盟、产业联盟、标准联盟”,这里的各种联盟虽然指的是众多企业组成的联盟,但如果不具备对公权力部门开展游说的能力,则很难谈得上正常发挥作用。同样,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目标也要求社会力量合理地承担属于自己份内的事务,这其中就包括必要的组织公权力开展活动的事务。原则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公权力部门(如政府)还是私权力部门(如企业、社会团体)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不同仅仅在于各自的角色和功能上,但目的都是一个:更好地为国家良性运转、人民安居乐业而服务。同样,说到对国家事务的建议,只要身为公民,自然而然就获得了这项权力,而不在被“授权”后才获得这项权力,建议是否被采纳是一回事,但是不是有表达建议的权力则又是需要加以强调的另一回事。虽然这几点在我国还不是现实,但作为媒体人应该引领先进潮流,而不是“竟然”为落后、腐朽的公权力独大的思想张目!

    笔者以前也经常读一些令狐补充的文章,虽然没听他亲自宣传过,但也看得出其中“自由”的气氛很浓厚。近期所撰《城管联席会议也该依法查处》这篇文章,从立意上讲,也秉承了作者的一贯风格:对社会的丑恶现象加以嘲讽,然而其论证的切入点却让人实在不敢恭维,直让人感觉作者像是一个卫道士,坚定地捍卫两千年传承下来但又与世界主流截然相反的社会秩序。在这里,笔者想要强调,城管社会形象不佳,但也绝不能“恨屋及乌”,只要“城管口”一有风吹草动就认定肯定是在动坏心眼子,就要毫不留情地踏上一万只脚,令其永世不得翻身,这与头脑发热的愤青何异?

    令狐补充文中提到的这家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其成立的主旨是促进各地城管联合,这对社会的良性发展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这一点我不反对。然而,由此而抨击社会团体,并且还是从注册与否、是否得到政府授权的角度加以抨击,把打击面扩大化,就实在无法令人接受了。城管形象不佳,要抨击,但对于社会组织,我们应该更多地加以爱护,共同关注他们在中国的成长。总之一句话,切不可把攻击面扩大化,殃及“社会团体”这部分池鱼。这也正是笔者想对令狐补充先生表达的建议。


    作者: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    周科

 

 

附:令狐补充《城管联席会议也该依法查处》刊载于1333期《南方周末》之原文


    “全国城管局长(执法)联席会议”是不是一个非法组织?说实话,在南京城管队员赵阳实名举报其非法之前,我还真没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印象中,“联席会议”是长期以来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总是鸡飞狗跳地互动,直到闹出了人命,以至于声名狼藉的结果。试想,全国一百多个城市的城管局长扎堆抱团,声称要挽回声誉,重塑形象,搞“和谐城管”,相当主旋律——是该死的思维惯性让我周转不灵,才没想到“联席会议”合法与否。

    “旁观者清,当局者迷”这句谚语就这样失效了。但最让我这个迷糊的旁观者怦然心动的真相是:汇集了一百多个城市事业单位官员的“联席会议”,背后竟然是一家私营商业机构在操控。“联席会议”的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就是这家私企的老板。他辩解说,“联席会议”不是组织机构,而是城管局长们自主发起、自愿参与的“一种交流机制”。这简直是笑谈,颠覆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常识。

    科学原理揭示,机制这玩意,从来都是组织机构上长出来的,这是自然规律,并无例外。“联席会议”有会长、秘书处,有以淮安为主体北京为主导的办公点,有内部刊物,有知识产权,有收费制度和行为,还有断断续续、各地轮流召开的会议活动,以及音调高亢的涉及公共事务的发言和意见,唯独没有法规要求的主管单位和民政注册——真让人想说它合法都不好意思。好吧,姑且不论组织有无,合法与否,就提醒一下它难免非法聚众、非法集会的嫌疑,似不为过吧?值得追究吧?还可以进一步问问罗亚蒙,你一介平民,无任何公务身份,如此这般操纵事关全国的城管公共事务,谁授权与你?其中利益何在?意欲何为?

    组织活动,具体落实,财务是关键。“联席会议”的经费来源据称是会员自愿资助和捐赠,还称是商业机密,那么,这些钱对税务部门也保密吗?怎样做账?某城管局长称因“联席会议”在该城市举办而支付了20万元,这笔钱该不该纳税?

 

(责任编辑: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