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贵州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4、仍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二)研究部署评估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三)组织制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四)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六)审定评估等级;
(七)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评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9-13名。评估委员会委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推荐组成。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评估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建立评估工作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等。
第四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申报的4A、5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州、地)、县(市、区、特区)1A、2A、3A级社会组织的评定,以及本市(州、地)、县(市、区、特区)4A、5A级社会组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其属性和特点,分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学术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六类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逐项加总,满分为1000分,评估的具体标准由贵州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各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我评价,将评估申报材料报送同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给予审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提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成员采用民政部门统一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五章 评估等级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得分在600分以上(本条款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的社会组织,按照其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
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AAAAA(5A)级,得分在920以上;
2、AAAA(4A)级,得分在860-919分之间;
3、AAA(3A)级,得分在800-859分之间;
4、AA(2A)级,得分在700-799分之间;
5、A(1A)级,得分在600-699分之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授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社会组织以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或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等级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星级社会组织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原评估结论失效,社会组织可重新申请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年检结论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评估等级。
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换发或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程序、实施方案、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贵州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