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1879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于1998年11月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于2008年11月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规范协会工作,促进协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洗涤用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集团、公司、工厂、科研、设计、情报、出版、大专院校等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修改为“本协会的性质: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性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科研、资讯、教育等单位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2)第三条“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振兴行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修改为“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行业、公众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于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足于行业发展,为振兴行业服务,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
(3)第四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国务院民政部的登记管理,并接受国家轻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将第六条中11款调整为13款,删除了原章程中的第一、四、五、六、七、八款内容,增加了“(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市场预测和发布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六)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自律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质产品和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八)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和受委托开展等级考核工作;(九)组织开展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咨询和服务;(十)广泛开展行业、企业、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 。
(2)第六条中“(三)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事项”修改为“(十二)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工作”;“(九)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修改为“(十一)编辑出版会刊、简讯等资料,建设行业信息网”; “(十)举办行业的有关展览会、技术、贸易交流会”修改为“(七)组织行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展览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等”。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本会会员是团体会员。会员可为从事合成洗涤剂、洗衣皂、香皂、表面活性剂、烷基苯、三聚磷酸钠、脂肪醇、脂肪胺、天然脂肪酸、合成脂肪酸、硬化油、羧甲基纤维素、酶制剂、对甲苯磺酸钠、增白剂、过碳酸钠、芒硝等洗涤用品及其专用原料的生产厂以及与洗涤用品行业有关的企业集团、公司、科研、设计、情报、出版、专业设备制造、大专院校的有关专业等单位”修改为“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 。
(2)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二)自愿申请入会;(三)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在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中,应具有一定的影响,生产能力和产品产量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达标且比较稳定”修改为“会员条件:(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根据第七条做出相应的调整,增加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产品和原料、设备、包装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3)第九条 “(一)本单位提出入会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二)经理事会常设机构秘书处批准后,报请理事会确认;(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一)本单位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向会员单位公示,并适时向理事会通报;(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
(4)第十条第六款 “退会自由”修改为“入、退会自由”。
(5)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第二款“维护协会、行业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中 “中国洗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第五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修改为“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2)删去第十八条中第十一款。
(3)第二十一条中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修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5)删去第二十七条中“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6)第二十九条中“办事机构”统一修改为“秘书处”。
(7)增加第三十条“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中 “(一)会费;(二)捐赠”修改为“(一)会员交纳会费”;(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联系电话:010-6527158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