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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修改章程

     2009-4-27 作者: [字号: ]
来源: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工经)1897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于2004年11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于2009年2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规范协会行为,完善协会职能,加强协会管理、推进协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探讨医药工程设计的理论和规律,组织开发医药工程设计技术,为会员单位服务”修改为“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将“第二章业务范围”修改为“第二章职能”。
   (2)将“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遵照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探讨医药工程设计事业发展规划,调查了解会员单位发展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设性意见;(二)协调、沟通会员单位的横向联系,交流设计改革工作的经验;(三)组织各种医药工程设计、技术经济研讨会,开展设计技术交流以及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国内外考察交流与国际合作;(四)组织开展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咨询和专业展览;(五)组织探讨开展医药工程总承包,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优化控制;(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重大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工作;(七)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计、生产单位之间相互协作,加快科研成果工业化。组织开展优秀工程设计的评优和TQC、计算机优秀软件推广等工作;(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重点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后评估,总结项目决策和设计工作的经验教训,向设计单位及项目决策部门如实反馈情况和意见;(九)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药行业设计基础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与医药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和书刊;(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程建设评估论证等工作”修改为“第六条协会的职能:(一)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医药工程建设的实际,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合理要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医药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企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订修订医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三)建立医药工程建设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收集掌握国内外医药工程建设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五)开展与医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六)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七) 组织医药工程建设人才、工程技术、施工安装、监理、验证、经济管理、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八)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工作;(九)组织医药优秀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的评优;(十) 积极开展国内外医药工程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活动,维护会员企业利益”。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八条第二款“凡从事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及与此有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修改为“凡从事医药行业工程建设及与此有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
   (2)第八条第三款“吸收对本协会有特殊贡献的有关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方面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修改为“吸收在医药及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制造、科研教育、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目的是扩大专业技术会员队伍,提高队伍素质和协会服务水平”。
   (3)第九条第二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为正式会员”修改为“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正式会员”。
   (4)第九条第四款“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修改为“协会颁发证书”。
   (5)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修改为“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6)第十一条第三款“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修改为“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7)第十一条第四款“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设计研究成果信息和经验”修改为“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医药工程建设信息和经验”。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删除原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2)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四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第十八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调至第十四条第三款。
   (4)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提名”。
   (5)第十八条中增加第八款“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6)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修改为“所在单位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本人富有开拓精神”;第三款“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修改为“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7)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8)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修改为“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9)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
   (10)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秘书长聘任和解聘的建议”修改为“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11)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12)增加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协会的政治监督和保障”。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及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服务性活动的收入”修改为“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培训、咨询、交易会和展览会等服务性活动的收入”。
   (2)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联系电话:010-62050006

                                                                           

(责任编辑:丁卓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