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经)1855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于1998年9月第七届会员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于2008年12月第八届会员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反映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开拓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英文名称Constitution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Reseach and Development Federation缩写CPRDF”修改为“英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oment Association 缩写CPRDA ”。
(2)第三条“药促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加快医药科研和生产单位联合,促进新药、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医药工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修改为“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药科研和生产单位的合作和新药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与开发,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抓住机遇,推动医药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六条第2款“药促会积极开拓技术市场,积极开展新药研究和技术开发协作、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等有利于医药工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修改为“积极开展新药科研和技术协作及科技成果推广,促进医药科技的商品化,专业化”。
(2)第六条增加了第3款“传递医药科技研发信息,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组织技术转让与技术协作”、第4款“开拓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与建立技术信息渠道,推进国际间医药技术合作”、第5款“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医药科技开发等有关业务”。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体会员”修改为“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2)第九条第2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经会长会讨论通过”。由此类推,章程各章各条各款中凡有理事、或理事会的均相应修改为副会长、或会长会。由此涉及第四章第十四条第2、3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10、11、13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1、2、4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第十条第2款“参加药促会举办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举办技术市场有优先权”修改为“参加药促会举办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举办技术市场等有优先权”。
(4)第十二条中“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单位连续两年无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活动,经会长会同意后将取消会员资格。会长单位连续两年无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会长会活动,经会长会同意后将降为会员单位”。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五条删去“如实在不能到会,以发函方式征求意见”的内容。
(2)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修改为“每届四年”。
(3)第十八条第2款“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修改为“会长会的职权是: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第11款“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修改为“会长从会长会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第三十二条增加“并每年定期审计一次”的内容。
6、关于第八章“附则”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联系电话:010-820118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