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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修改章程

     2009-3-24 作者: [字号: ]
来源: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建材)1836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机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协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于2001年12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于2008年11月第六次会员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反映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开拓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修改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第四条规范表述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八条删除“对本行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声誉较高的知名人士”。
       (2)第九条第三款“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修改为“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3、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增加“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2)第十六条中“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3)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修改为“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4、关于第八章“附则”中的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8年11月21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联系电话:010-883723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丁卓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