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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协会办信息公示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时间:2009-2-24 来源:  作者:

(石化)1784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2004年10月第八次会员大会决议修改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使协会工作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指导行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2008年10月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与时俱进,反映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发挥优势和特点为行业服务。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将全文中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将“协会”修改为“团体”。

2、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药生产、加工、科研和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组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本协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社团法人,是农药行业的协调、服务和自律性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员单位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不变”修改为“本团体是由我国农药生产、加工、科研、贸易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第三条中“为企业服务”修改为“为会员服务”。

3)删除第四条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的内容。

4)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住所地为北京市”修改为“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

3、关于第二章“职能与业务范围”中的第六条

1)删除第二款“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删除第三款“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新建农药生产厂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参加农药生产厂点核准、生产批准证书审核等农药生产资格管理,参与农药行业的管理”。

3)增加“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的内容。

4)将第四、五、六、八款合并为一款,即“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1、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2、组织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3、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4、进行质量监督,培育和推进名牌产品工作”。

5)第五款中“协调行业价格,维护公平竞争”修改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第十款“创办刊物、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咨询服务”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网站、刊物,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融资等咨询服务”。

7)第十一款“组织技术信息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前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内容。

8)第十二款“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贸易争端、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等”修改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端、产业损害调查,组织会员做好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9)第十三款“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修改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即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配套的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区级农药(工业)协会(为当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即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修改为“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即以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配套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贸易、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级农药(工业)协会。个人会员即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

2)第八条第三款“在农药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修改为“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将第十条第三、四、五款“ (三)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资、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四)优先享有会员单位或协作单位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转让;(五)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等优惠服务 修改为“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第十一条中,删除“(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向协会及时通报本单位生产、经营、改革、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提供有关资料;(六)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增加“(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

5)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由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通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修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删去“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和“并通知所在省市农药(工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的内容。

6)删去第十三条中“收回会员证书,并通知所在省市农药(工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全体协会会员”的内容。

5、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将“(五)制定工作计划”修改为“(六)审议通过本团体工作计划”。

2)删去第十五条“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的内容。

3)将第十六条中“应当至少每4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届4年”。

4)删去第十七条中“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任期4年”的内容。

5)增加第十八条“(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的内容。

6)删去第二十一条中“还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二)由理事长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三)聘任协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四)讨论批准新会员”的内容;增加“(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的内容。

7)第二十四条中,将“熟悉业务,在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修改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将“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修改为“秘书长为专职”。

8)在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后增加“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9)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内容。

10)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修改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删去第三十二条“包括下列支出:(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二)劳动工资及劳务报酬;(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六)奖励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七)本协会设立“振兴中国农药工业”奖学金,奖励热爱农药专业的优秀学生”的内容。

2)第三十三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修改为“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关于第八章“附则”中的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为“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8日第9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系电话:010-848850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