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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协会办信息公示

中国服装协会修改章程

时间:2008-8-20 来源:国资委协会办  作者: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服装协会于2004年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协会职能的描述和对协会建设和改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函[2007]40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服装行业发展的形势和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中国服装协会于2008年4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将会更有利于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明确了协会性质,修改为“本协会是全国从事服装、鞋帽和相关服饰、配件、原辅料的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2)第三条“协会宗旨”中,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前增加“反映行业情况”的内容。
2、第二章“业务范围”中的第六条仍保持十款内容,但鉴于形势的发展,行业、企业的需求和协会工作的拓展,对原有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社会责任”、“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组织国际性专业会议及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服装产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提供产业咨询服务”的内容。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中的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第三款“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分别调整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其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2)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中增加“维护本协会声誉”的内容。
(3)第十二条在“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中增加了“一年”期限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第三款“审定会费缴纳标准”明确为“制定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2)第十六条将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修改为“每届五年”;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任期随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地调整由“四年”修改为“五年”。
(3)第二十四条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明确为“不超过70周岁”。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梁方、宋光兰,电话:6319288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服装协会联系电话:8522943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