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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协会办信息公示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时间:2008-8-20 来源:国资委协会办  作者: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于2003年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结合现阶段模具行业发展的形势和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中国模具行业协会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于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各章节、条款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将会更有利于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协会性质”,在“单位”后增加“和个人”,修改为“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删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容。
2、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修改为“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两类,凡在我国境内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自愿申请,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
(2)原第九条中,删去第四款“个人会员应是在模具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关于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修改为“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3)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中的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范表述为“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中的第四款在“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前增加“向本会反映情况”的内容。
(5)第十二条在“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后增加“会员如果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的内容。
3、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第五款“制定、修改审议通过会员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
(2)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的第八款“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修改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3)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5)第二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常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6)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职权”中增加第三款“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4、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修改为“本会按照国家明确的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政策,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梁方、宋光兰,电话:6319288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联系电话:8835646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