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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协会办信息公示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时间:2008-8-18 来源:国资委协会办  作者: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于2004年4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协会章程,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实际情况。为了持续、快速、高效、准确地为行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协会职能的描述和对协会建设和改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函[2007]40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于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将“中国煤机协会”统一表述为“本会”。
(2)第二条中删除了“电器及煤矿安全装备”,增加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容。
(3)将第三条修改为“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机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4)第四条中,将业务主管单位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章程中涉及到的内容一并修改。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1款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机械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为断提高行业凝聚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第2款修改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做好法律咨询。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第3款修改为“积极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第4款修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5)第5款修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计量资质认证工作”。
(6)第6款修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煤炭机械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7)第7款修改为“推动煤炭机械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经授权参与企业新产品的出厂验收、评议、鉴定,煤炭机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
(8)第8款修改为“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机械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机械企业集团”。
(9)第9款修改为“参与煤炭机械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指导煤炭机械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经政府部门有关批准,在会员单位中开展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10)第10款修改为“受政府部门委托和应有关企业要求对煤炭机械行业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讨论”。   
(11)第11款修改为“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煤机通讯》,编辑出版煤炭机械相关图书”。 
(12)第12款修改为“承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第七条修改为“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2)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中增加了“并予以公告”的内容。
(3)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必须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的内容。
(4)第十三条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在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新增一款“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的内容。
(2)第十八条第2款修改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4)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5、关于第八章“附则”
(1)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2008年6月11日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梁方、宋光兰,电话:6319288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446319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