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办公室、委管各协会:
现将《山西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山西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协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经贸委行业协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立协会申报程序
申请协会设立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协会须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由5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署的筹备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
2、协会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3、发起负责人和协会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三份);
4、拟用办公场所情况;
5、资金来源说明
6、根据协会特点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省经贸委在收到所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负责人。
(二)申请成立协会须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通知;
2、筹备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3、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4、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三份);
5、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7、协会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
省经贸委在收到所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拟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一式二份);
4、场所使用证明;
5、拟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
省经贸委在收到所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该协会负责人。
第五条:变更申请
协会名称变更、业务变更、场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须向省经贸委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应的材料,其中:
(一)名称变更
1、协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一式二份)。
(二)业务变更
1、协会业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协会章程(一式二份)。
(三)场所变更
1、协会场所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新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金变更
1、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山西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申请为其它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其它单位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其它单位主管的协会申请变更为省经贸委主管,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二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副本;
4、协会章程;
5、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
6、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情况。
第六条:协会的注销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者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请示清算报告书(一式三份)。
省经贸委依法组织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协会进行审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协会年检初审
协会年检的内容包括: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在每年的3月1日到4月30日进行,协会最迟应在每年的3月31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安排(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3、登记管理机关或省经贸委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协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副本。
省经贸委在收到协会年检所有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初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初审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工作的;
2、经费不足以维持业务活动的;
3、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4、违反财务规定的;
5、内部管理混乱,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7、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8、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9、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省经贸委对未完全达到年检内容要求或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对不参加年检、责令整改没有上报整改意见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罚;对一年未开展工作、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八条:监督处罚
省经贸委主管的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会同业务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行为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或者出租、出借协会账号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不正当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挪用、私分协会资产的;
8、违法接受捐赠、资助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