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市二轻协会原会长曹化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产权出让和企业财产拍卖等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4月份,外地商人潘某等为能在收购明光市水泥厂过程中,得到时任该厂上级管理单位明光市二轻协会会长曹化清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曹化清人民币共计4万元。同时,被告人曹化清还在该协会下属的电炉厂、大通公司、明龙公司、泡花碱厂等企业的资产处置以及拍卖过程中收受有关投资商和拍卖企业的贿赂共计15万余元,为其谋取利益。庭审中,被告人曹化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化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化清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