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现行章程是经2004年5月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审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行业组织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适应大公司、大集团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更有效地发挥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的功能和作用,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于2008年6月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上对章程进行了相关修改和补充,力求反映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积极探索及未来更好地开拓发展。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三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亟需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跨国公司’”,“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等内容。
(2)第四条中增加了“业务指导单位是商务部”的内容。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七条中增加了“推动企业家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咨询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
(2)第八条中增加了“研究宏观环境方面的体制政策”的内容。
(3)第九条中增加了“组织软科学课题研究”的内容。
(4)第十条中增加了“学习借鉴国际经济、技术、管理的新理念、新成果”的内容。
(5)第十二条中增加了“编辑出版书刊影像资料;参与或组织公益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公共关系服务”等内容。
3、第三章“会员”中增加了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不受所有制限制,国有、国有控股、民营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二十条中增加了“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内容。
(2)第三十条中“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赵越,电话兼传真:63192649)。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联系电话:010-515272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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