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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协上书何罪之有!

时间:2008-10-6 来源: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  作者:张经

    据报道,中国房地产协会最近给中央上书,对目前由于国际金融形势恶化而引起的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萧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遭到了网民的一片“怒斥”。笔者对国内的房产价格近年来一路攀升的不正常现象一直耿耿于怀,更对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与行政权力的勾结深恶痛绝,但对群众“怒斥”中房协上书一事,却也有着一些不同的看法。

    行业协会为自己的会员企业的利益反映诉求,是各行各业的行业组织的天职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职能要求概括起来是三句话:“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中房协在自己的会员企业有了困难有了问题而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及至中央反映情况,是该协会的本能反应,是行业协会作为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的重要职责。这是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行业协会只与会员企业互益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要求行业协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可以而且应该维护本行业的企业的共同利益。至于这些建议是否妥当,反映这些意见或者建议的时机是否合宜,行业协会所反映的意见或者建议是否正确,则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乃至社会舆论可以给予评判的另外的问题。

    行业协会并不等于代表全体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认为行业协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必须站在全体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的观点,是我国社会对行业协会这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作用无知的表现。将行业协会视同于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要求行业协会只能像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那样工作和行事,要求行业协会所做每一件事情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群众的期冀,否则对行业协会就要“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是我国社会由于对行业协会这类社会组织的现在和作用无知所引发的错误观念。将行业协会一概“怒斥”为“涨价协会”,就是这种错误的某种社会化极端化的体现。

    这么多年来,从宏观层面上看,从中央政府到各地政府,并没有对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过制度性的成本投入,基本上以行业协会自身的拼搏,包括对会员企业或者大部分会员企业的服务来维持着行业组织的生存。会费的收集是行业协会生存的起码条件,也是会员企业购买行业协会的良好服务的成本。即使最近一两年部分地区对行业协会进行了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其金额大抵不敷行业协会从事专门为政府及行政机关的相关服务的支出。况且这种服务的购买并不能改变行业协会主要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没有投入,何来付出?

    这么多年来,除了国务院办公厅[2007]36号文件中对行业协会有过的四大项职能规定,几乎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曾经授予行业协会哪怕一两项权利。如果有几句涉及行业协会的话,也大抵都是“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等十分空泛的词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对立法宗旨中的规范标的,一般说来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应该与法律或者法规授予它的权利是相当的。而我国包括《反垄断法》在内,大都只对行业协会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制,但其前提却是缺少对行业协会应享有的权利。没有权利,何来义务?

    这么多年来,特别是经济领域中的行业协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反复号召下,可以说一直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它们克服着前进中的各种困难,憧憬着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来自非正式制度、非政府组织的重大补充市场的作用。综合绝大多数行业协会的愿望,均希望早日有一部规范行业协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个希望至今却仍然是一个美好的梦想。没有法制,何来规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设与完善到今天,所缺之一就是没有广大行业协会向政府向行政机关反映业内企业意愿的制度和理念。所谓制度,包括行业协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的行动足以使得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知晓并理解的渠道和程序;所谓理念,就是对行业协会起码的理解和尊重,就是对行业协会的所作所为能有一个比较公正的说法。然而现在的实际情况则是,只要行业协会发声,无数的教头就会站出来“斥责”着长期以来处于社会和市场弱势一方的行业协会。没有引导,何来教晦?

    总而言之,抛开中房协所反映行业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本身的是与非,目前对该协会的一片“怒斥”,即使出发点是良善的,也由于更多的“怒斥”者和读者对中国的行业协会事业和理论不认识,而发生了相当的概念上的扭曲。因此,中房协的上书没有罪!